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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2024-04-10  点击:[]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校办发〔2023〕7号

2023年9月2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用房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公用房资源,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已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且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及保障等方面的房屋管理(含随房附属设施)。

  第三条 学院公用房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使用坚持优先保证教学、统筹兼顾、标准配给、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国资处)。

  第六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拟定学校公用房配置方案,对涉及公用房分配、调配、出租、出借、资产转移、拆除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处理意见;

  (二)研究公用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对须提交学校决定的事项,向学校提出决策建议;

  (三)协调、处理与公用房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产权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房屋权属证书管理和出租出借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各部门(学院)公用房使用状况;负责房屋测绘及产权证的办理。

  第八条 国资处负责审核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及拆除等相关事项,监管出租、出借房屋的价格评估及公开招租等行为;负责各部门(学院)提交的公用房入账、拆除以及出租、出借等事项报告(新建的工程类项目须由基建办、项目负责部门申请提交入账),完成固定资产入(销)账以及公用房拆除、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报备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公用房的消防、安全等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修缮管理;负责审查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负责公用房修缮经费的申报和修缮工程的管理,同时做好资产入账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公用房产的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遵循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学校公用房共有四类:一类教学用房,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室使用方案,学生处负责制定寝室使用方案,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实验实训室使用方案,图书馆负责制定图书阅览室等使用方案,报送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类行政办公用房,国资处根据要求统筹分配,制定方案,报送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三类公租房,包括教师公寓、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国资处负责制定方案,报送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四类对外出租、出借房,食堂、浴室由总务处负责制定方案,其它由国资处负责制定方案,报送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使用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公用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学校公用房使用方案均须报送国资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规划、开发、利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更无权处置学校的土地资源。

  第十三条 对于各单位(部门)长期(六个月以上)闲置不用的公用房,学校予以收回。

第四章 教学用房

  第十四条 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寝室、实验实训室及其附属用房等,其中,公共教室由教务处负责制定使用方案和日常管理,专用教室、各类实验实训室由二级学院负责制定使用方案和日常管理,寝室由学生处负责制定使用方案和日常管理。国资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用房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 教学辅助用房包括公共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馆、器材室等用房,分别由现教中心、图书馆、基础教育学院等部门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用房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社科基地等和学校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学院等用房,根据实际需要和房源情况国资处配备用房。

  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由校团委负责制定使用方案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根据学校核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数按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管理原则

  (一)按级定标:办公室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级核定,且人均面积不得超标。

  (二)唯一配置:学校范围内每人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三)在职原则:办公室用房只为在职(含返聘、临聘)人员安排,离退休人员不再予以安排,已安排的要及时腾退。

  (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办公室用房的使用规模,避免二次装修。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使用面积标准。

  (一)副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标准为不超过30m2/人。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为不超过24m2/人。

  (三)副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为不超过18m2/人。

  (四)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为不超过9m2/人。

  (五)实际使用面积允许相对误差在±10%以内,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层次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党政办负责管理。部门会议接待室原则上按人均1 m2配置,没有配置的就近调剂使用。

第六章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包括教师公寓、集体宿舍等,主要用以解决教职工工作便利和新进教师的居住需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汇心湖校区教师公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汇心湖校区全日制工作或有完整学授课任务或引进人才并在汇心湖校区工作;

  2、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或副高职称、副处级别以上。

  (二)申请集体宿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此校区全日制工作或有完整学授课任务的教职工或引进人才并在此校区工作;

  (三)专职辅导员按相关规定入住学生公寓的,按学生处有规定执行。

  (四)教师公寓一人一间,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且符合居住条件的只能承租一间。

  (五)集体宿舍原则上2-4人一间;符合教师公寓申请条件教职工可安排单人间。

(六)外包人员校企合作人员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学院)同意后国资处视学校租房租住情况安排

(七)国资处可根据个人申请及公租房数量,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申请流程

  (一)提交公租房入住申请(操作步骤:办公OA-流程-资产管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入住申请);

  (二)将审批后的《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入住申请》打印一份,送至国资处,由国资处安排房间;

  (三)公租房申请教职工缴纳房租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签订年,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资处对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必须对使用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若租赁期间有职工离职、变更校区,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费用:

  (一)教师公寓按3元每平方每月计算,根据面积按期交纳租金;集体宿舍等按1.5元每平方每月计算,根据面积按期交纳租金。

  (二)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及校区所属地供水供电公司标准收取。

  (三)专职辅导员按规定入住学生公寓的,免收房租,其水电费按规定交纳。

  (四)入住教职工自行缴纳房租。同住一间的可推荐1人交费,并在备注中说明。水电费由个人在学校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损毁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不得擅自对公租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租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教职工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校方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交纳情况与个人评奖评优、晋升挂钩。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公租房的使用权,不享有公租房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国资处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做到入住人员与登记信息一致,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安排非本校员工或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居住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到期、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教职工将房间打扫干净后,在OA办公流程中办理退房手续,将退房申请单和遥控器交到国资处;

  (二)国资处接到书面退房申请单后,查看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做好物品交接,出具证明;

  (三)国资处收回钥匙或房卡,更新租房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等方式以欺骗取得公租房,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享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对违规转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享受申请公租房资格。改变承租的公租房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按规定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校方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

第七章 对外出租、出借房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时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收入,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环境和治安秩序的前提下,确需出租出借校内公用房,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履行报(审)批程序,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合同的文本,由学校统一制定。签署合同时,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订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

  第三十八条 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房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指定单位牵头组织完成出租出借房屋的公开招租或价格评审、评估以及合同签订等项工作。获得授权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相应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认真做好出租出借房屋的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形成完整备查资料、接受国资处监督。签署合同后,备查资料应及时提交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按下列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

  (一)提出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的校内单位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议,并根据承租承借对象,确定招租、定价形式及租金

  (三)国资处按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向学校提交报批手续;房屋出租出借事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的,国资处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申请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学校批准房屋出租出借后,国资处应及时按合同管理办法,与承租承借方签订正式合同;

  (五)房屋出租出借所得收入,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全额上交到学校指定财务账户。

  第四十条 承租承借人需维护好房屋及其随房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结构及附属设施。如需装修时,须事先通过申请单位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承租承借人自行对安全负责。房屋收回时,承租承借人不得以装修改造为由,向学校或新承租承借方索要任何费用或补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承借人使用房屋期间,有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行为,或交还房屋时有破坏性拆除行为,应负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租承借人违反合同约定,违规使用、欠租、转租、分租、转借公用房,或对相邻单位和社区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时,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借)房屋。

  第四十三条 出租出借合同到期时,按规定可续签而未续签合同或学校做出收回所租(借)公用房决定时,承租承借人应主动配合将房屋退还学校。对拒不退房者,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房屋拆除及处置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拆除,是指对产权归学校所有、已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各类建筑物及随房附属设施的拆除。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拆除: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

  (二)不符合校园规划要求;

  (三)经合法鉴定为危房;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除应履行报批手续。拆除房屋前,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拆除房屋申请。申请时,应明确说明房屋拆除理由、论证结果及拆除范围。

  第四十七条 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拆除房屋时,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因修缮改造需要拆除房屋时,由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因不符合校园规划要求需要拆除房屋时,由校园规划管理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危房处理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拆除房屋时,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向学校提交拆除审批报告。

  第四十八条 房屋拆除前应充分论证,因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需要拆除房屋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牵头论证;属于不符合校园规划要求需要拆除房屋时,由校园规划管理单位牵头论证;属于危房、需要拆除房屋时,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论证;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牵头论证单位。

  第四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呈报房屋拆除审批事项。待批准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决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学校国资处提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和核销申请。国资处接到申请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批(备)手续,并完成学校房屋固定资产核销工作。已取得公用房产权证书的房屋拆除,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决定,办理公用房产权注销等手续。

  第五十条 房屋一经批准拆除,原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学校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搬迁工作,自行搬离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的设备及家具。逾期不配合完成搬迁工作的,学校将责令房屋原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迁出;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除时,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相关联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等相关工作;其它房屋拆除工作由负责修缮管理的部门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残值处理所得收益,由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单位负责上交学校统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校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修订)》(校办发〔202232号)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及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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