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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备与管理规定
2022-09-13  点击:[]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备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与管理,满足使用需求,提高办公资源使用效益,并为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调剂及采购提供依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等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责任到人、资源共享;

()先调剂后购置;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三、配备标准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1.副厅级领导不超过30m2;

2.正处级领导不超过24 m2;

3.副处级干部不超过18 m2;

4.正科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9 m2.

()办公设备、家具等配备标准

1.学校领导配备标准(见表1):

1                学校领导配备标准

序号

配置

数量

规格及材质

备注

1

班台(带副柜)

1

标配

 

2

大班椅

1

标配

 

3

桌前椅

2

标配

 

4

沙发茶几

1

标配

 

5

文件柜

2

标配

 

6

台式电脑

1

市场主流配置

 

7

打印机

1

 

 

8

固定电话

1

 

 

2.各部门(学院)正职配备标准(见表2):

2       部门(学院)正职配备标准

序号

配置

数量

规格及材质

备注

1

1.8M大桌(带副柜)

1

标配

长期使用

2

转椅

1

标配

长期使用

3

桌前椅

2

标配

长期使用

4

双人(三人)沙发茶几

1

标配

长期使用

5

文件柜

1

铁皮或板材

 

6

台式电脑

1

标配

 

7

打印机

1

 

每办公室1

8

固定电话

1

 

 

备注:副职参照执行

3.行政坐班人员配备标准(见表3):

3               行政坐班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配置

数量

规格及材质

备注

1

办公桌

1

标配

长期使用

2

办公椅

1

标配

长期使用

3

文件柜

若干

铁皮文件柜

每人一个储物空间

4

台式电脑

1

标配

 

5

打印机

1

 

每办公室1

6

固定电话

1

 

每科室1

备注:教研室主任参照执行

4.不坐班的教师配备标准(见表4):

4              不坐班的教师配备标准

序号

配置

数量

规格及材质

备注

1

办公桌

1

标配

长期使用

2

办公椅

1

标配

长期使用

5.部门(学院)选批配备标准(见表2):

5          部门(学院)选批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配备标准

限额

使用最低年限

备注

1

笔记本电脑

标配

 

8

共用

2

扫描仪

标配

 

8

共用

3

摄像机

标配

 

8

共用

4

数码相机

标配

 

8

共用

5

A3幅复印机

标配

 

8

共用

6

投影仪

标配

 

8

共用

7

特殊设备

 

 

8

特殊岗位

8

文件柜

 

 

长期

共用(档案、资料)

   

6. 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配置标准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 m2以下,配置1.5P挂机;房间使用面积20-30 m2,配置2P挂机;房间使用面积30-60m2,配置3P挂机或柜机;房间使用面积60-100m2,配置5P柜机;房间使用面积100m2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匹配。

7.会议室配置:

原则上每栋楼配置一间会议室,楼内各部门共享。会议桌椅具体配备规格、数量视使用部门人数、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

四、使用期限

1.机电类设备使用最低年限一般为8年以上。

2.电子类设备使用最低期限一般为6-8年以上。

3.办公家具使用最低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

4.其它按省、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五、配置程序和处置要求

1.配置程序

办公设备的配置应在每年4月份,以部门(学院)为单位申报下年度办公设备,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申报表》报国资处,经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纳入学校配置申报。办公设备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处置要求

1)申请处置的办公设备原则上要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最低期限。在此办法出台前,各单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期限上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一般不予处置,如损坏要及时报修。

2)提倡勤俭节约,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用的要继续使用。

3)经批准处置的设备,走资产报废流程,再将旧办公设备送交国资处,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六、设备管理

1.各部门应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岗位责任制,实施科学化管理,要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益。

2.各部门每年要对设备进行清查,做到帐、条形码、物一致,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各部门积压、闲置、富余的办公设备按学校规定进行校内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设备,由国资处组织回收,统一保管,单独建立帐卡。

4.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使用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按价予以赔偿。

5.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6.人员岗位调整、调出或退休,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其他

1.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设备指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管理的办公设备。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使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不属于办公设备管理范畴。

2.上述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的标准。相关工作室的配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有配置不得超过《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修订)》。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4.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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