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备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与管理,满足使用需求,提高办公资源使用效益,并为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调剂及采购提供依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等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责任到人、资源共享;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三、配备标准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1.副厅级领导不超过30m2;
2.正处级领导不超过24 m2;
3.副处级干部不超过18 m2;
4.正科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9 m2.
(二)办公设备、家具等配备标准
1.学校领导配备标准(见表1):
表1 学校领导配备标准
序号 | 配置 | 数量 | 规格及材质 | 备注 |
1 | 班台(带副柜) | 1张 | 标配 | |
2 | 大班椅 | 1把 | 标配 | |
3 | 桌前椅 | 2把 | 标配 | |
4 | 沙发茶几 | 1套 | 标配 | |
5 | 文件柜 | 2套 | 标配 | |
6 | 台式电脑 | 1台 | 市场主流配置 | |
7 | 打印机 | 1台 | | |
8 | 固定电话 | 1部 | | |
2.各部门(学院)正职配备标准(见表2):
表2 部门(学院)正职配备标准
序号 | 配置 | 数量 | 规格及材质 | 备注 |
1 | 1.8M大桌(带副柜) | 1张 | 标配 | 长期使用 |
2 | 转椅 | 1把 | 标配 | 长期使用 |
3 | 桌前椅 | 2把 | 标配 | 长期使用 |
4 | 双人(三人)沙发茶几 | 1套 | 标配 | 长期使用 |
5 | 文件柜 | 1个 | 铁皮或板材 | |
6 | 台式电脑 | 1台 | 标配 | |
7 | 打印机 | 1台 | | 每办公室1台 |
8 | 固定电话 | 1部 | | |
备注:副职参照执行
3.行政坐班人员配备标准(见表3):
表3 行政坐班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 配置 | 数量 | 规格及材质 | 备注 |
1 | 办公桌 | 1张 | 标配 | 长期使用 |
2 | 办公椅 | 1把 | 标配 | 长期使用 |
3 | 文件柜 | 若干 | 铁皮文件柜 | 每人一个储物空间 |
4 | 台式电脑 | 1台 | 标配 | |
5 | 打印机 | 1台 | | 每办公室1台 |
6 | 固定电话 | 1部 | | 每科室1部 |
备注:教研室主任参照执行
4.不坐班的教师配备标准(见表4):
表4 不坐班的教师配备标准
序号 | 配置 | 数量 | 规格及材质 | 备注 |
1 | 办公桌 | 1张 | 标配 | 长期使用 |
2 | 办公椅 | 1把 | 标配 | 长期使用 |
5.部门(学院)选批配备标准(见表2):
表5 部门(学院)选批配备标准
序号 | 名称 | 配备标准 | 限额 | 使用最低年限 | 备注 |
1 | 笔记本电脑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2 | 扫描仪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3 | 摄像机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4 | 数码相机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5 | A3幅复印机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6 | 投影仪 | 标配 | | 8年 | 共用 |
7 | 特殊设备 | | | 8年 | 特殊岗位 |
8 | 文件柜 | | | 长期 | 共用(档案、资料) |
6. 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配置标准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 m2以下,配置1.5P挂机;房间使用面积20-30 m2,配置2P挂机;房间使用面积30-60m2,配置3P挂机或柜机;房间使用面积60-100m2,配置5P柜机;房间使用面积100m2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匹配。
7.会议室配置:
原则上每栋楼配置一间会议室,楼内各部门共享。会议桌椅具体配备规格、数量视使用部门人数、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
四、使用期限
1.机电类设备使用最低年限一般为8年以上。
2.电子类设备使用最低期限一般为6-8年以上。
3.办公家具使用最低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
4.其它按省、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五、配置程序和处置要求
1.配置程序
办公设备的配置应在每年4月份,以部门(学院)为单位申报下年度办公设备,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申报表》报国资处,经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纳入学校配置申报。办公设备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处置要求
(1)申请处置的办公设备原则上要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最低期限。在此办法出台前,各单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期限上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一般不予处置,如损坏要及时报修。
(2)提倡勤俭节约,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用的要继续使用。
(3)经批准处置的设备,走资产报废流程,再将旧办公设备送交国资处,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六、设备管理
1.各部门应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岗位责任制,实施科学化管理,要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益。
2.各部门每年要对设备进行清查,做到帐、条形码、物一致,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各部门积压、闲置、富余的办公设备按学校规定进行校内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设备,由国资处组织回收,统一保管,单独建立帐卡。
4.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使用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按价予以赔偿。
5.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6.人员岗位调整、调出或退休,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其他
1.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设备指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管理的办公设备。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使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不属于办公设备管理范畴。
2.上述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的标准。相关工作室的配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有配置不得超过《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修订)》。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4.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